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某于2018年2月初左右的一天,在无锡我家房产安镇店内窃得店长朱某电脑中存储的小区业主名单等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赖某于2018年3月下旬至5月3日先后4次以QQ邮件发送的方式,将窃得的部分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800余条非法提供给张某。
被告人赖某于2018年8月29日,以QQ邮件发送的方式,将窃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0000余条非法提供给李某。
案发后,被告人赖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赖某多次供述在卷,并有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并经庭审质证的证人朱某、张某、李某的证言,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清单,公安机关制作或收集的相关人员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和发还清单、网络在线电子数据提取笔录、电子数据光盘、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赖某的劣迹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