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5年以来,被告人沈某无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仍多次从宜兴市吉祥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宜兴市万家乐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处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并向顾叶峰等26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275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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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储某、王某、陈某、沈某、腾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制作和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欠条统计情况表、微信转账记录、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及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常州市武进区行政审批局依法出具的证明、溧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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