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31日,被告人顾某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顾某、魏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顾某、魏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顾某、魏某在犯罪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均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魏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分别依法判处。
被告人顾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辩解;被告人魏某辩称其没有和顾某预谋。
被告人顾某的辩护人主要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顾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2、被告人顾某系自首;3、被告人顾某在被害人妻子微信和其联系表示愿意还钱时,明确表示只要回本金,表明其已放弃犯罪,应认定为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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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魏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1、本案系因民间借款引发的纠纷,被害人刘某借得的2万元,即使扣除其支付的1万元利息也有1万元未归还,被告人魏某不具有非法占有故意;2、除顾某指认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被告人顾某和魏某共谋;3、本案仅敲诈1万元且系未遂,社会危害性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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