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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火庆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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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88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29日21:25:13 打印此页 关闭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火庆犯交通肇事罪暨附带民事原告人贺小风、马海燕、马海英提起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于2018年11月2日作出(2017)苏0482刑初4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公诉机关没有提出抗诉、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的刑事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小风、马海燕、马海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及其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知名刑事律师
原审法院认定,2018年5月17日13时29分许,被告人范火庆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宇峰牌电动三轮车沿常州市金坛区340省道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04.6KM路段,超越前方同方向被害人马某(男,殁年66岁,江苏丹阳人)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龙城金狮牌电动三轮车时,宇峰牌电动三轮车右侧与龙城金狮牌电动三轮车左侧相撞,致被害人马某、被告人范火庆受伤,车辆受损。经调查,被告人范火庆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马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范火庆明知他人报案而未离开现场,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其向民警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与对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
被害人马某受伤后即被送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医院抢救,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被害人马某系原告人贺小风的丈夫,马海燕、马海英的父亲。事发后,被告人范火庆已支付赔偿款人民币20000元。黑龙江知名刑事律师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告人范火庆的供述,并有证人马海燕、陈立波等人的证言笔录,视听资料,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和检验报告,尸体检验报告,门诊病历,医疗费收据,赔偿费用预付委托书,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黑龙江知名刑事律师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范火庆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未能做到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被告人范火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黑龙江知名刑事律师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范火庆明知他人报案而未离开现场,民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其向民警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与对方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范火庆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害人马某死亡后,三原告人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对被告人范火庆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范火庆赔偿因马某死亡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庭审中,被告人对原告人主张的医疗等费用2770元、交通费2000元、丧葬费36342元、直接财产损失3000元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办理丧事人员和时间,办理丧事人员的误工费酌定为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范火庆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范火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贺小风、马海燕、马海英损失人民币27112元。黑龙江知名刑事律师
各上诉人及其代理人称:要求判决赔偿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黑龙江知名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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