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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颜士侠,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泗阳县。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宿迁市看守所。
辩护人赵利,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泗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泗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被告人颜士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10月19日作出(2017)苏1323刑初15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及被告人颜士侠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听取宿迁市人民检察院意见,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泗阳霞飞中等专业学校、颜士侠撤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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