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9日20时,被告人赵某、史某驾车至溧阳市溧城镇方里村委东泗墩村附近,窃得陈德才蟹塘内的螃蟹150.5斤,后二人驾车返回宜兴市徐舍镇在销赃途中被巡逻民警查获,窃得的螃蟹被当场查扣。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3176元。
被告人赵某、史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扣押的螃蟹发还陈德才。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史某在庭审中均未提出异议,并有失主陈德才的陈述笔录,被告人赵某、史某的辨认笔录,宜兴市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说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有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2005)宜刑初字第532号刑事判决书、宜兴县人民法院(84)刑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书等证实了被告人赵某、史某曾因犯罪被判刑的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史某的行为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史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至三千元。
被告人赵某、史某对上述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