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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5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在常州市新北区玲珑花园16幢道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张卫雄贩卖毒品海洛因0.1克。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李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发经过、证人张卫健等人证言笔录、辨认笔录、照片、尿样检测记录、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不满十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有多次吸毒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哈尔滨专业刑事律师杨昌盛律师点评该案:鉴于毒品数量十分的轻微 且是初犯偶犯 法院才会对被告人处以拘役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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