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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等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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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539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25日18:45:24 打印此页 关闭
被告人陈某甲于2016年4月10日至16日间,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李某及黄某(已被判刑),在海安县曲塘镇、南莫镇、雅周镇等地,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按照“庄家”每赢取人民币1000元从中抽取人民币100元至“庄风箱”、赢取数额超过2000元时以人民币100元至300元的标准进行“抽头”至“天门包”。其中,被告人陈某甲系“棚主”,负责赌场的整体运作;被告人陈某乙负责“开棚车”接送参赌人员、购买香烟、红牛、矿泉水等供赌场使用、帮助寻找适合开赌场的“棚口”、安排人员在赌场外围站岗望风;被告人陈某丙亦帮助安排人员在赌场外围站岗望风,并在赌场内为赌场运作提供资金牟取非法利益,每提供人民币10000元的赌资,即从被告人陈某甲处获取人民币300元的好处费;被告人李某及黄某负责洗牌。期间,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参与聚众赌博8次,共抽头渔利合计人民币94000元,被告人陈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6100元;被告人陈某乙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2370元;被告人陈某丙参与聚众赌博5次,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合计人民币12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3300元;被告人李某参与聚众赌博6次,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73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及黄某于2016年4月10日下午,纠集丁某、李某乙、徐某甲等人,在海安县曲塘镇曲塘电影院楼上某室,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共抽头渔利8000元,陈某甲非法获利2000元,陈某乙非法获利480元。
2.被告人陈某甲、陈某乙以及黄某于2016年4月11日下午,纠集丁某、李某乙、刘某等人,经陈某乙事先联系,在海安县曲塘镇花庄村2组邓某家中,以“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共抽头渔利13000元,陈某甲非法获利3000元,陈某乙非法获利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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