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蒋蒙蒙在丰县凤城镇帝豪大酒店南李某经营的彩票店内,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盗窃店内苹果5S牌手机1部及现金1000余元。经鉴定,被盗苹果手机价值人民币779元;
2.2016年2月8日晚,被告人蒋蒙蒙在丰县凤城镇帝豪大酒店南李某经营的彩票店内,采取攀爬入室的方式,盗窃店内华为P8牌手机1部和华为4A牌手机1部及现金70余元。经鉴定,被盗华为P8手机价值人民币1320元,被盗华为4A手机价值人民币6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蒙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为召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李某的陈述,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丰价证鉴〔2016〕83号价格鉴证结论书,本院(2015)丰刑初字第0242号刑事判决书,销售清单,情况说明,监控视频资料,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被告人蒋蒙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蒙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违法所得应予追缴,发还被害人。被告人蒋蒙蒙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蒙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蒙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蒋蒙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蒙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