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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潘江涛于2016年8月16日,在苏州市吴中区郭巷街道万业湖墅金典小区35幢602室一间租房内,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徐某2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0.5克,并容留徐某2、秦某、王某1等人吸食毒品,2016年8月18日,被告人潘江涛在上述地点容留秦某、徐某1等人吸食毒品。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江涛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5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潘江涛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潘江涛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潘江涛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毒品类犯罪,应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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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证人徐某2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8月16日中午11点左右,其感觉想吸毒了,就骑了电动车到万业湖墅金典小区35幢602室潘江涛住处,进屋后发现潘江涛、张某、王某1、秦某几个人在玩,其就问潘江涛有没有东西,潘江涛就给其一个塑料小包装,其一看是大约不到0.5克的冰毒,就给了潘100元钱。拿到东西后其就直接拆开包装进行烫吸,其吸完后,潘江涛又拿出冰毒一个一个轮流吸食,在场每个人都吸食的。8月18日中午其想吸毒了,就到了潘江涛住处,进屋看到全是警察,后来警察就把其带到派出所,经尿检呈阳性。
杨律师点评:毒品犯罪属于高发犯罪,同时也是我国司法系统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之一。而毒品犯罪的认定过程并不是那么容易的,在毒品数量、毒品含量上想以非常充分的证据予以确认是比较困难的。做为专业的刑事律师,我们会从案卷当中找到对被告人最为有利的证据材料,为其取得最为良好的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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