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何某伙同被告人黄某,由被告人何某通过朋友胡某介绍,何某称其有关系为被害人许某女儿安排工作,后被告人何某将被害人许某引荐至被告人黄某的所在处,被告人黄某称自己有较好的社会关系,虚构其本人有工作指标等事实,承诺可以为被害人许某女儿安排工作。被告人何某、黄某二人于2015年9月期间收取被害人许某人民币15万元(何某7万,黄某8万),截止案发,二人未给被害人女儿安排工作,且经被害人多次催要拒不退还,将所得钱款全部用于个人开销挥霍。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为被害人安排工作为由,隐瞒真相,获取被害人信任,骗取钱款数额巨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犯罪,现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何某、黄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不持异议,并当庭供述了案发经过。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何某在侦查阶段积极退赃,应认定为立功;2、被告人何某虽然同被告人黄某一起收取了被害人钱财,但是其对涉嫌诈骗的行为并不存在故意的心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能够给被害人找到工作,被告人何某在本案中属于从犯。综上,被告人何某在侦查阶段积极退赃,具有立功表现,在整个案件中处于次要地位,属从犯,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犯罪情节较轻,希望法庭在法定刑以下对其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