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未考取驾驶证的情况下购买了一辆白色昌河牌Q25小型越野车,为了逃避交警检查,被告人张某遂于2017年5月份通过互联网购买了一套伪造的B2驾驶证及伪造身份证件,供其本人日常驾驶机动车使用。2017年11月21日22时0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白色昌河牌小型轿车沿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虎山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集宁区虎山公园附近接受交警检查时,向执勤民警出示其伪造的B2机动车驾驶证,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认定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查询信息、被告人张某供述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查获经过,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集宁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出具被告人张某驾驶证查询证明,被告人张某套用的姓名张某的驾驶证信息及户籍信息,车辆信息,被告人张某供述,被告人张某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