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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锦后旗李勇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哈尔滨抢夺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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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13 更新时间:2019年01月17日12:13:59 打印此页 关闭
2018年2月8日,被告人李勇因偿还建设银行信用卡贷款而向“杭后人手机配件维修店”的被害人仲某某借款2000元,并将自己的黑色iphone7手机质押给被害人仲某某,双方约定每日利息50元。2018年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李勇到“杭后人手机配件维修店”被害人仲某某处,谎称要查看手机联系人,当被害人仲某某将该黑色iphone7手机交给其查看时,被告人李勇趁其不备将该手机夺走,被害人仲某某追赶未果。2018年2月11日14时许,被告人李勇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被告人李勇的姐姐李某向被害人仲某某偿还2000元,并取得谅解。破案后,经杭锦后旗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黑色iphone7进行价格认定,结论为2200元。公诉机关为证明其指控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书证、证人证言、价格认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其不备,当场夺取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勇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勇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其主观恶性小,又系初犯,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自首情节,并且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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