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利用担任山西省中条山林源森林食品有限公司销售市场部经理的职务便利,先将运城代理商王某某、大同代理商郎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归自己管理,然后将公司转账到该二位经销商银行卡上用以支付超市进场费的钱占为己有,其中,王某某银行卡上1.9万元,郎某某银行卡上1.5万元。同时,该任将代收的大同经销商周某某支付给公司的货款1.28万元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害人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出示了银行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任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任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任某某于2013年7月至2014年2月担任山西省中条山林源森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源公司)销售市场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负责将本公司产品向超市推广过程中,将运城代理商王某某、大同代理商郎某某办理的银行卡归自己管控,然后将公司转账到该二位经销商银行卡上用以支付超市进场费的钱占为己有。其中,王某某银行卡上1.9万元,郎某某银行卡上1.5万元。同时,该任还将代收的大同经销商周某某支付给公司的货款1.28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任某某的家属退赔林源公司5万元,得到林源公司的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