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李某为泄私愤,到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桥花园小区6幢楼下,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等手段,毁坏宋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轿车车身。
2、2015年4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为泄私愤,到张家港市金港镇金桥花园小区广场,采用弹弓发射钢珠等手段,毁坏匡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轿车车身、宋某停放在该处的苏E×××××轿车车身。
经鉴定,损坏财物合计修复价值人民币14800元。
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匡某、宋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轿车受损照片、维修票据、行驶证、营业执照、价格鉴证意见、钢珠、谅解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