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邢某曾因非法行医于2003年6月2日、2011年7月22日被海门市卫生局两次行政处罚。后被告人邢某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海门市海永乡沙南村13组39号的家中为病人开展诊疗活动,2014年7月1日被海门市卫生局检查人员当场查获。
另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非法行医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未到庭证人沈某、高某、邱某等人的证言笔录;海门市卫生局拍摄的执法视频等视听资料,制作的行政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确认单;海门市公安局提供的户籍信息证明、海门市卫生局海卫(医)罚2003(127)号、(2011)海卫医罚第3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海门市公安局关于本案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邢某归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邢某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保护国家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制度和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邢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