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夏某、胡某某在担任江苏邗江运西国家粮食储备库主任、副主任期间,违反《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通过签订虚假的仓房租赁合同,并在扬州东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权属证明、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等贷款材料上加盖公章等手段,将江苏邗江运西国家粮食储备库中的省级储备粮先后三次质押向扬州工商银行琼花支行贷款人民币3000万元,致使江苏省粮食局省级储备粮管理办公室的调粮计划受阻,且该贷款目前已逾期无力偿还。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移送了江苏省粮食局发文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江苏省东方粮油供应公司发文、干部履历表、全日制劳动合同、户籍资料、江苏省省级储备粮包干承储合同、扬州东煜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向银行贷款的材料、中国外运江苏集团公司扬州公司监管材料、江苏邗江运西国家粮食储备库粮食权属确认及调粮的相关材料等书证,证人张某甲、孙某、乔某、张某乙、韩某、王某、戴某、丁某、何某等人的证言笔录,被告人夏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夏某、胡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