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全某某因土地相邻关系与被害人产生矛盾,后双方发生厮打。全某某持镰刀将许���某头部砍伤,致许死亡。被告人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全某某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211940元,应予赔偿。经查,被告人全某某归案后,虽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全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虽与事实相符,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房某某、许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11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