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4日15时许,被告人魏某在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白海子镇中冶建筑工地宿舍内,因工钱结算问题与被害人张某某发生争执,被害人张某某、张某某、张某某用拳脚殴打被告人魏某,被告人魏某随拾起一个酒瓶扔向被害人张某某,致被害人张某某左手第五掌骨远端完全性骨折并错位明显。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某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魏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情况说明、谅解书、协议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魏某供述及乌兰察布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张某某轻伤二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魏某亲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被告人魏某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