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10日9时许,被告人苏战东及苏某(另案处理)窜至广西合浦县廉州镇人民医院大门外停车区盗走被害人黄某1的一辆黑色美豹牌两轮电动车(车牌号:合浦A5739)。经合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59元。
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战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苏战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0日,被告人苏战东与苏某(另案处理)为筹毒资商议盗窃电动车或摩托车。同日10时许,苏战东与苏某在广西合浦县廉州镇合浦县人民医院大门外停车区盗走被害人黄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美豹牌两轮电动车(车牌号:合浦A5739,车架号:201703130906098,电机号:MYA2017010805591)。经估价,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59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在苏某处扣押作案工具自制钥匙一条。
被告人苏战东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4年11月2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于2014年12月1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12月9日被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战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和发票,提取笔录和扣押清单,刑事照片,指认笔录,证人苏某的证言,被害人黄某1的陈述,被告人苏战东的供述,估价结论及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战东与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其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苏战东在年满十八周岁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盗窃罪,前罪和后罪均是故意犯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苏战东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战东盗窃使用的自制钥匙一条,予以没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战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