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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叶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20年4月1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7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4月1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于同年9月30日被上网追逃,于同年10月6日被抓获并执行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31日至4月4日,被告人叶某某虚构自己系口罩原材料熔喷布供应商,将PP无纺布冒充熔喷布出售给被害单位黑龙江美特琪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骗取该公司用于购买熔喷布货款共计人民币222760元,赃款被挥霍。公安机关抓获叶某某时,将其随身携带的人民币19000元及其用赃款购买的苹果手机二部(白色iPhone11手机一部、黑色iPhoneX手机一部)、黄金项链(38.58克)一条扣押。经侦查,被告人叶某某于2020年4月11日被公安机关在广东省东莞市抓获。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叶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叶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18日的八日,即自2020年10月6日起至2026年9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叶某某退赔被害单位黑龙江美特琪健康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22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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