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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盗窃罪辩护律师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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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358 更新时间:2023年03月15日07:57:20 打印此页 关闭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月25日被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9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9日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6日被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12日被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于2020年7月31日刑满释某某。因本案于2020年12月12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3日经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南岗区看守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一部刑诉[2021]2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指控,1.2020年12月11日中午11时左右,被告人杨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哈尔滨理工大学南区食堂门口,趁被害人郭某掀门帘进食堂之机,从其身后将其某某在羽绒服右兜里的华为荣耀8X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盗走,赃物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2.2020年12月11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杨某在哈尔滨市南岗区黑龙江大学C区丽泽园食堂门口,利用学生掀开门帘进食堂之机窃取多部手机,其中将被害人谢某外套右侧衣兜内苹果12手机(价值人民币5500元)盗走,将被害人谷某某某在上衣兜里的华为NOVA7手机(价值人民币2300元)盗走,将被害人卢某某某在外套右侧衣兜里的苹果XR手机(价值人民币2400元)盗走,将被害人孙某某某在羽绒服外侧衣兜内的华为MATE30手机(价值人民币3200元)盗走,将被害人龚某1某某在外衣右侧兜内的华为P3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2200元)盗走。赃物被全部扣押并返还被害人。

综上,被告人杨某共盗取手机6部,共计价值人民币162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杨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杨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一致。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杨律师点评:本案中的被告人杨某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不思悔改仍以盗窃为业,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构成累犯,对其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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