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19日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一辆哈飞路宝车拉运17袋原油,行驶至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大青山村小围子屯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其被当场抓获。
现场收缴原油重0.62吨,纯油重0.589吨,价值人民币2744.1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拉运,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且不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19日7时许,被告人付某某驾驶一辆哈飞路宝车拉运17袋原油,行驶至大庆市大同区祝三乡大青山村小围子屯附近时,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发现,其被当场抓获。
现场收缴原油重0.62吨,纯油重0.589吨,价值人民币2744.15元。
现原油已返还采油八厂。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付某某当庭供述及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一)物证拍照、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辨认案发现场、车辆及原油情况;
(二)抓逃说明、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侦破情况;
(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涉案车辆、原油的扣押情况;
(四)称重单、原油回收证明、原油含水证明、原油价格证明、原油价值计算说明,证实涉案原油价值情况;
(五)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犯罪时已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
(六)被告人付某某供述和上述证据相互印证。
上述证据,均依法取得,证据间相互印证,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予以运输,价值人民币2744.15元,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
被告人付某某当庭认罪,且本案赃物已追缴,量刑时应予考虑。
公诉机关建议量刑幅度在拘役四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