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销售卷烟,并租用本市河东区盛世嘉园48号楼X门X号地下室作为仓库存放其购进的卷烟。
2018年1月6日,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公路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仓库进行检查,当场查扣中华牌、南京牌等13个品牌规格的卷烟共计1238条,合计247600支。
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张某1、郭某1、张某2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照片,检查勘验笔录,登记保存通知书,证明材料,户籍材料,案件移送函,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草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一)项 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某某予以惩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
庭审中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辩称张某某犯罪行为未实施完毕,犯罪目的未实现,属犯罪未遂,请求对张某某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市销售卷烟,并租用本市河东区盛世嘉园48号楼X门X号地下室作为仓库存放其购进的卷烟。
2018年1月6日,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公路分局执法人员对上述仓库进行检查,当场查扣中华牌、南京牌等13个品牌规格的卷烟共计1238条,合计247600支。
经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证人张某1证言,证实:其系鸿福烟酒店经营者。
其出售南京牌和玉溪牌假烟,其是通过电话联系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子那买的假烟,买了硬中华、软玉溪、牡丹等品牌的假烟,通过微信给了对方5300元,是对方送来的。
2、证人郭某1证言,证实:其系垚鑫源烟酒经营者。
其是从一个20多岁男子手里购买的南京炫赫门假烟并出售。
3、证人张某2证言,证实:2017年9月23日,其通过天津致信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将其盛世嘉园48号楼X门X号地下室出租给王大闯。
4、辨认笔录,证实:张某1、郭某2辨认出向其推销假烟的是张某某。
张某2辨认出王大闯就是张某某。
5、鉴定意见,证实:送检的涉案卷烟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的卷烟,总价格分别为502903.2元、18980元、3400元、101000元。
6、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证实:扣押张某某牌照号为粤A×××**白色本田飞度汽车一辆及卷烟若干。
7、照片,证实:所扣押假烟的照片、微信转账记录。
8、检查勘验笔录、登记保存通知书,证实: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公路分局对案发现场勘验查获涉案卷烟登记保存。
9、证明材料,证实:张某某未在天津市烟草专卖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0、户籍材料,证实:涉案人员户籍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