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西岗花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甲基苯丙胺(冰毒)白色晶体2包(重量为0.62克)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在其钱包中查获甲基苯丙胺(冰毒)白色晶体0.99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鉴定书、扣押清单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 的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唐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辩解其只卖给郭某某毒品一包,另公安人员从其钱包中查获的毒品是用作自己吸食的,不是用来贩卖的,不应计入其贩毒数量。
其辩护人提出,唐某某只供认卖给郭某某一小包毒品,从郭某某身上查获的另一包毒品不足以证明系唐某某贩卖;在唐某某身上查获的0.99克毒品系其用于个人吸食,不应计入贩毒数量。
并提出唐某某系因犯意引诱实施的犯罪,毒品未流入社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唐某某与郭某某经电话约定买卖毒品后,在哈尔滨市呼兰区西岗公园,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甲基苯丙胺晶体2包,重量为0.62克。
双方交易后,唐某某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在唐某某处查获购毒款人民币500元,在其钱包中查获用塑封袋及试管瓶装甲基苯丙胺晶体共0.99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
1、案件来源和抓捕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的照片,在郭某某处扣押白色晶体2包,在唐某某处扣押人民币500元。
3、被告人唐某某与郭某某的短信信息记录。
4、被告人唐某某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在送检的三份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共净重1.61克。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7、证人张某某证实:当日其开车拉唐某某至西岗公园。
8、证人郭某某证实:在西岗公司其交给唐某某人民币500元,唐某某卖给其两小包用塑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
9、被告人唐某某供述:其以500元的价格卖给郭某某毒品一包。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进行贩卖,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10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律师点评案件:贩毒案件近年来处于高发态势,国家对于贩毒类犯罪行为一直都是予以严厉的打击。毒品犯罪有其特殊性,一般毒品犯罪中实际查获的数量都远远少于认定的犯罪数量,因此也给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空间,但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还是劝诫吸贩毒人员,远离毒品,关爱生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