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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梁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道外十七道街和北新街口本人轿车内,以人民币4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常某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
2.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梁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新街83号4单元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常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包。
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常某处扣押疑似毒品两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检材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1.11克。
综上,被告人张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1.11克。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及电子数据等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事有异议,辩称其贩卖给常某毒品是10个,不是10克,侦查机关存在笔误。
其辩护人认为:1.公诉机关指控第一起犯罪,张梁仅帮助常某代购毒品,并未从中牟利,其行为应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2.指控张梁第一起贩卖的数量应是10个,而并非10克;3.张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17年9月12日,被告人张梁在哈尔滨市道外区道外十七道街和北新街口,张梁在其所驾驶的中华轿车内贩卖给吸毒人员常某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常某通过微信向张梁转账人民币4000元。
2.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张梁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新街83号4单元楼下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常某毒品甲基苯丙胺两包,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常某处扣押疑似毒品两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送检的检材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1.11克。
综上,被告人张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1.11克。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案件来源与到案经过:2017年9月14日23时30分许七政街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被告人张梁涉嫌贩卖毒品,侦查机关在哈尔滨市道外区北新街83号附近将张梁抓获。
证据二、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张梁的身源情况,无前科劣迹。
证据三、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2017年9月15日张梁的尿检结果为冰毒阳性。
证据四、南岗分局禁毒大队于2018年3月8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两份:2017年9月南岗分局七政派出所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张梁抓获并将案件移送南岗分局禁毒大队,并附审讯光盘,南岗分局禁毒大队在受理后的讯问中未再对审讯过程进行光盘刻录;张梁供认于2017年9月12日在道外区十七道街与北新街口以每克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常某10克冰毒,获利4000元,讯问的全过程以张梁自述为主,无笔误,不存在诱导供述情况。
证据五、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从张梁处扣押玻璃制吸毒工具1套、黑色电子秤2台,面值100元人民币10张,金色直板手机1部,黑色汽车钥匙1把,白色块状晶体2包。
证据六、称量笔录:从张梁右侧上衣兜内搜出的白色晶体A-1,称量结果为1.11g。
证据七、通话记录:张梁的手机通话详单。
证据八、证人常某的证言:她通过娄某认识的张梁,2017年9月12日她打电话给张梁要购买10克冰毒,微信转给了张梁4000元钱。
当晚23时许,张梁打电话让她去道外区十七道街和北新街口,在一辆灰色中华轿车内张梁给了她10克冰毒,这10克冰毒是用一个白色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体。
2017年9月14日她给张梁打电话要买毒品,张梁说手里有1.3克要1000元。
她去道外区北新街83号4单元楼下给了张梁1000元现金,张梁给了她两小袋冰毒。
证据九、被告人张梁的供述:他总共卖给常某两次冰毒,交易的方式有微信转账也有现金支付。
第一次是2017年9月12日晚,常某打电话给他说要买10克冰毒,他向常某要了4000元钱,常某微信转给他。
而后在道外区十七道街和北新街口他的中华轿车内给了常某10克冰毒,这10克冰毒是用一个白色塑料袋装的。
第二次是2017年9月14日,常某打电话要买冰毒,当时手里只有1.3克,他向常某要了1000元钱。
9月15日1时许,在道外区北新街83号4单元楼下常某给了他1000元现金,他将两个小塑料袋包装的冰毒给了常某。
证据十、微信转账记录:常某“,”于2012017年9月12日21时36分许向张梁转账4000元;张梁于当日转账微信名为“【正在@改变】”人民币4000元。
证据十一、(哈)公(刑技)鉴(毒化)字【2017】411号鉴定意见书:送检的检材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梁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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