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1日23时许,郭某某(已判刑)驾驶灰色本田车行至庆安县南二道街与宾馆交叉路口东侧,与张某某驾驶的自卸货车会车时,因张某某驾驶的车辆占道压线及灯光过强而产生不满,随后驾车尾随张某某至庆安县丽家花园建筑工地,郭某某打电话找来被告人李某及马某某(已判刑)、曲某某(已判刑)等人,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并将张某某驾驶的自卸货车及苹果手机砸坏。
庆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及手机损失总价值为5,68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及马某某、曲某某、郭某某的亲属与车主赵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车主经济损失100,000.00元,并取得车主的谅解。
2018年2月1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当庭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
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成立,应予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李某的亲属对车主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车主的谅解。
鉴于上述情节,可依法对被告人从轻予以处罚。
经庆安县司法局调查评估,被告人李某平时表现良好,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判处缓刑。
根据案件的情节、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