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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认定,被告人徐挺建自2009年6月至同年11月期间,犯有下列事实:
(一)贷款诈骗
2009年9月份,被告人徐挺建以税费可以优惠为由,从蓝山县塔峰镇东北路居委会8组其叔父徐某某的手中,拿来徐某某孙子徐某、儿媳厉志勤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后从中复制了一套假证归还给徐哲伦。
在徐某某、徐XX、厉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人徐挺建拿着徐某某、厉某某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原件,并花人民币1,000元雇请了一名妇女和一名男孩冒充厉某某、徐某某担保签字,徐挺建出具了本人身份和户口等证明,于2009年9月15日从农业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徐挺建在拿到贷款后主要用于偿还以前的债务购买物件和供给他人。
2010年元月初,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找被告人徐挺建给付贷款利息时无法联系。
在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还贷款的情况下,2010年2月10日,被告人徐挺建的朋友代为偿还了贷款人民币10万元。
尔后,农业银行工作人员认为被告人徐挺建无法偿还其余贷款,遂于2010年2月11日向蓝山县公安局报案。
案发至今,银行贷款30万元无法追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实证明:
1、证人吕某某的证言,证明由他经办贷款业务期间,于2009年9月15日,被徐挺建用虚假的手段贷款,骗取了人民币40万元的事实,与被告人徐挺建供述一致。
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9月15日,农业银行市场客户部被徐挺建套用他人的房产证,骗取了人民币40万元的事实。
3、证人徐某某、徐某、厉某某的证言,分别证明他们家的房产证被徐挺建骗走后,只归还了一本假房产证。
他们没有到农业银行去办理过贷款手续的事实。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徐挺建处借过10万元人民币,在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吕某某的催促下,他代徐挺建偿还了人民币10万元的事实。
5、贷款凭证及转款等书证,证明贷款、转帐往来情况。
6、被告人徐挺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二)合同诈骗
2009年11月23日,被告人徐挺建伪造虚假的承包永连高速公路03标段项目合同,以合伙购买铲车为由,骗取了雷丰标、邓乐观共计人民币143,000元。
当日,当被害人雷某某、邓某某联系不上被告人徐挺建时发现被骗,邓某某遂于2009年11月25日向蓝山县公安局反映被骗情况。
雷某某于2009年11月30日向蓝山县公安局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徐挺建于2009年12月3日已归还被害人雷某某人民币40,000元,归还被害人邓某某人民币67,000元,尚有36,000元未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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