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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某哈尔滨涉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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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014 更新时间:2019年08月01日09:07:28 打印此页 关闭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份,被告人关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受被害人于某1(女,38岁)委托帮助于某1儿子安排工作时产生诈骗之念,关某某对于某1谎称能把于某1儿子安排到哈尔滨市电业局的名义,向于某1索要人民币300000元。

2011年4月29日于某1在巴彦县西集镇中国农业银行两次给关某某汇款共计人民币280000元后,在哈尔滨市于某1又给付关某某人民币20000元,期间,于某1两次给付关某某回哈尔滨市路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关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关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有异议,辩解称其索要的财物用于给付被害人等人的传销会费,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第一、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关某某犯有诈骗罪的罪名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关某某不构成诈骗罪,1、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以非法占为目的有或以伪造事实为手段,本案的案件情况已经非常清晰,但被告人并不是给被害人办工作而是将他们拉入到传销组织中,现在需要考量的是被害人给的钱是办工作的钱还是传销的入会费;另外证人证言中这些证人全部是被害人的亲戚,这些证人的证言体系中存在瑕疵;第二、辩护人认为本案发生在2011年,报案时间是2018年,中间间隔7年,同时被告人在2015年被羁押,因此应调查本案的案发动因;第三、本案证人朱某1、唐某的证言不符合证据的有效性。

经审理查明,2008年起,被告人关某某妻子与被害人于某1相识并交往,2011年4月份,被告人关某某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时,因受被害人于某1委托,帮助于某1儿子安排工作,便产生诈骗于某1财物之念,关某某谎称能把于某1儿子安排到哈尔滨市电业局工作,借机向于某1索要人民币300000元。

2011年4月29日被告人关某某两次收到自巴彦县西集镇中国农业银行分理处被害人于某1家寄来的钱款人民币280000元。

此后,被告人关某某继续假借为被害人于某1儿子办工作之名,索取了于某1两次给付关某某回哈尔滨市的路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

综上,关某某骗取于某1人民币共计300000元。

被告人关某某于2018年9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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