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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晚,被告人王传喜酒后骑自行车途经宁波市上,因感情受挫,感觉生活、工作压力大,听见被害人谭某声音像其前妻,遂尾随谭某至偏僻小路,趁其不备,将谭某拖入镇海区蛟川街道南洪村144号东侧小树林内,猛掐谭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尔后,王传喜回到位于宁波市宁波市镇海银球电子原件有限公司,驾驶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BVK1**的白色厢式货车,将被害人的尸体运到其暂住的公司宿舍内藏匿。次日晚,王传喜用公司厨房内的菜刀在宿舍内将谭某尸体肢解为头部、四肢、躯干六部分,用货车装运,将头部、四肢抛入宁波市镇海区石化开发区泰兴路北侧河道内,将躯干抛至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石山弄村路边草丛。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传喜犯故意杀人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被告人王传喜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能够积极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配合公安机关查清了案件的相关情节,有一定悔罪表现。王传喜平时工作认真,企业老板对其印象良好,也没有犯罪前科和受过行政处罚。请法庭量刑时考虑上述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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