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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日中午,公安机关在遵义市红花岗区马兰坝桥头将被告人高加富抓获,当场从其上衣口袋内查获100元面额假币296张,共计面额29600元。经人民银行鉴定:查获的人民币均系假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加富在审理中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并有被告人高加富的供述,证人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货币真伪鉴定书,假币没收收据,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高加富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加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持有假币。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高加富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加富曾因多次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内对被告人高加富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所提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加富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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