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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至2014年度,福建省粮食局、福建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分行对储备订单粮食实行直接补贴政策,并将粮食收购任务分解到各个区、市,再由各区市分解到各县。按照文件政策规定“各级储备粮源,必须优先从本地产粮乡(镇)采取订单收购的办法解决。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未完成订单计划的售粮农户,可将其计划在本辖区内其他有余粮农户中进行调剂,直接补贴资金按照谁交粮谁得款的原则兑现给售粮农户。坚决杜绝截留、挤占、挪用订单粮食直接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全部兑现到农户手中”,即只有在本辖区真实向农民收购的粮食才能享受国家订单粮食财政专项补贴,且必须发放给售粮农民。长汀县人民政府、长汀县粮食局确定由各乡镇粮站在收购订单粮食时,直接将粮食收购款和粮食直补款兑现给售粮农户。2010年至2012年的粮食直接补贴均为每吨200元。2013年至2014年的粮食直接补贴均为每吨240元。
2010年至2015年间,策武粮站在受长汀县人民政府、长汀县粮食局委托发放粮食补贴的过程中,在账上虚构向当地粮食经纪人收粮11604.822吨,从中违规套取国家订单粮食补贴资金共计2526019.68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并通过虚增经营利润将套取的补贴资金计入策武粮站账户,改变粮食直补款的用途,导致国家粮食直补政策得不到落实,致使国家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中,被告人刘福荣、刘敏参与违规套取国家订单粮食补贴资金共计2526019.68元;被告人杨素联参与违规套取国家订单粮食补贴资金共计1295688元;被告人曾瑭参与违规套取国家订单粮食补贴资金共计1230331.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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