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朱兴成在盘州市电信局宿舍内盗窃一辆红色“捷安特”牌自行车,次日被公安局民警抓获,现被盗自行车已追回发还被害人。经盘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3022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兴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兴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兴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蒋某的陈述,证人罗某、徐某、项某的证言,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光碟一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兴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价值人民币3022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兴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兴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