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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1日,安顺西秀产业园区管委会召开专题会议,形成“关于宝龙型材项目进场施工建设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决定由安顺宝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持安顺市西秀区东关办事处原杉树林村工作经费8万元。同日,时任原杉树林村会计的被告人牟某1从安顺宝龙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领取工作经费8万元。被告人牟某1领取该笔资金后,未按规定将工作经费打入杉树林村财政专户,而是利用担任村会计职务之便将8万元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牟某1的亲属代其在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退缴赃款8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牟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杉树林村第七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报告单、西秀区东关办事处东关党发[2010]101号批复、西秀区东关办事处东门庄村委会证明、西园管专纪[2013]60号专题会议纪要、收据、杉树林村财务收支明细、单位会计报表、东关办财政分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单位现金存款业务凭证、资金往来结算收据,证陈某猛张某邺谢某贵石某磊孟某发王某平证言,被告人牟某1供述与辩解,安公司鉴(文)字[2017]0008号笔迹鉴定书石某磊辨认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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