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2018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祝某(在逃)等人以出售银行卡为由,在承德县下板城镇宏泰商务宾馆客房内与被害人未敬涛、杨某见面。进入房间后,陈某某和祝某通过殴打的方法强行向被害人未敬涛、杨某索要钱财,后杨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转给祝某人民币11994元。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故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承认,是祝某提议的,是拿的废旧银行卡,钱在祝某手,我没分到钱,在殴打过程中没有人使用工具。
辩护人辩称,对陈某某的定罪认为是强迫交易罪更为准确。商议的过程只是不让验卡,目的只是为了卖卡,祝某隐瞒了和孙某1交易的事实,虚构了事实,目的是为了欺骗陈某某,陈某某的目的是为了完成废旧银行卡的交易,数额应是一万二,每张八十,一百五十张卡,陈某某并不知道头天晚上祝某和孙某1交易,单独对陈某某来说是强迫交易的行为,被告人不知道祝某把银行卡拿走。定强迫交易更为准确。对于量刑同意公诉人的量刑,具体量刑请合议庭考虑,建议对被告人在三年以下量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8日16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祝某(在逃)等人以出售银行卡为由,在承德县下板城镇宏泰商务宾馆客房内与被害人未敬涛、杨某见面。进入房间后,陈某某和祝某通过殴打的方法强行向被害人未敬涛、杨某索要钱财,后杨某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转给祝某人民币119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