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2日16时43分许,被告人林俊杰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福建省清流县龙津镇凤翔街往龙城街方向行驶,行至龙津广场路段时,被清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林俊杰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25mg/100ml。被告人林俊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俊杰具有坦白、认罪态度较好等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至二个月,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
被告人林俊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在案件庭审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俊杰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俊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