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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永杰、黄永男、李小红、叶琳琳在龙海市东泗村东泗351号其家中,见龙海市公安局民警陈某、辅警郑某等人出警到东泗乡东泗村“煌辉废品收购店”核查销赃地点,后又到其家内欲扣押涉案的监控设备主机时,即采取暴力手段阻拦。其中,被告人黄永杰强抢陈某手中的监控设备主机致其右手中指受伤,在被控制时反抗并导致郑某左小腿擦伤。被告人黄永男勒住陈某脖子致其受伤。被告人李小红拉扯陈某手臂,勒伤郑某的脖子。被告人叶琳琳拉扯陈某、郑某的手臂致其受伤。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郑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李小红、叶琳琳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叶琳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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