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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红等黑龙江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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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06 更新时间:2019年02月15日19:54:41 打印此页 关闭

哈尔滨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杨昌盛律师http://www.hebxingshilaw.com

2018年8月9日14时许,被告人黄永杰、黄永男、李小红、叶琳琳在龙海市东泗村东泗351号其家中,见龙海市公安局民警陈某、辅警郑某等人出警到东泗乡东泗村“煌辉废品收购店”核查销赃地点,后又到其家内欲扣押涉案的监控设备主机时,即采取暴力手段阻拦。其中,被告人黄永杰强抢陈某手中的监控设备主机致其右手中指受伤,在被控制时反抗并导致郑某左小腿擦伤。被告人黄永男勒住陈某脖子致其受伤。被告人李小红拉扯陈某手臂,勒伤郑某的脖子。被告人叶琳琳拉扯陈某、郑某的手臂致其受伤。经龙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陈某、郑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被告人李小红、叶琳琳分别于2018年9月20日、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

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认为四被告人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均系主犯;被告人黄永杰、黄永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被告人李小红、叶琳琳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四被告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黄永杰、黄永男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对被告人李小红、叶琳琳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
被告人黄永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永杰认罪态度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黄永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黄永男认罪态度好,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小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叶琳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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