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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朱某在其租住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某苑二期56栋502室附近,5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共计1克。
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有自首情节。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朱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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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8月至11月间,被告人朱某在其租住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某苑二期56栋502室附近,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克。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4年8月某日,被告人朱某在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某苑二期56栋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向谢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2.2014年9月某日,被告人朱某在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某苑二期56栋502室,以300元的价格向谢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3.2014年10月某日,被告人朱某在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某苑二期56栋502室,以300元的价格向谢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4.2014年10月某日,被告人朱某在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某苑二期56栋楼下,以300元的价格向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5.2014年11月1日晚,被告人朱某在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某苑二期56栋502室,以300元的价格向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0.2克。
2014年11月3日,被告人朱某因吸毒被公安民警抓获,其后主动交代了贩卖毒品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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