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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于2014年3月至7月期间,在驾驶牌号为鲁V×××××的大货车从山东省至浙江省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为逃避缴纳江苏省境内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先后14次采用向被告人崔某团伙购买其骗领的高速公路短途通行卡后,就近在苏州境内高速路盛泽主线、苏州城区、石湖、吴江南等出口下高速的方法,骗逃应缴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212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系主犯,被告人董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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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董某已补缴了全部高速公路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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