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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节阀

减压阀

电磁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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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诈骗罪刑事律师杨昌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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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05 更新时间:2019年02月14日19:34:1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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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于2014年3月至7月期间,在驾驶牌号为鲁V×××××的大货车从山东省至浙江省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为逃避缴纳江苏省境内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先后14次采用向被告人崔某团伙购买其骗领的高速公路短途通行卡后,就近在苏州境内高速路盛泽主线、苏州城区、石湖、吴江南等出口下高速的方法,骗逃应缴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2124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系主犯,被告人董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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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定性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于2014年3月至7月期间,在驾驶牌号为鲁V×××××大货车沿高速公路从山东省到浙江省运送货物的过程中,为减少缴纳途经江苏省境内的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先后14次购买崔某(另案处理)等人骗领的苏州境内就近上高速公路的短途通行卡,使用购买的高速公路短途通行卡在苏州境内下高速公路,骗逃应缴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21240元。
被告人董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董某已补缴了全部高速公路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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