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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平、马保安等犯哈尔滨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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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398 更新时间:2019年02月13日20:59:29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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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保平、马保安、马某、庄某于2014年7月、8月间多次在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盗窃电缆线等财物,涉案价值分别为人民币53213元、45700元、23479元、22734元。指控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公诉机关认为,四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马保平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马保安、马某、庄某盗窃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保平、马保安、马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庄某起次要作用,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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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马保平、马保安、马某、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8月间,被告人马保平、马保安、马某、庄某、马某乙(刑拘上网追逃)分别结伙至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街道、唐闸镇街道、永兴街道等地的仓库、建筑工地,多次盗窃电缆线、防滑铜条等财物。其中,被告人马保平参与盗窃作案4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3213元;被告人马保安参与盗窃作案3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45700元;被告人马某参与盗窃罪作案2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3479元;被告人庄某参与盗窃作案1起,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22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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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5年7月6日夜,被告人马保平、马某、马某乙至南通市港闸区天生港镇街道古港花都3号仓库,翻窗入室,窃得被害人裔某某存放在该处的价值人民币4075元的远东牌YJV3×16+2×10型号电缆线120米、价值人民币3438元的浙江广能牌“7”字型防滑铜条71.62米。
2.2015年7月7日夜,被告人马保平、马保安、马某乙、庄某至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万濠山庄工地,被告人马保平、马保安、马某乙进入工地、被告人庄某驾驶汽车在工地围墙外等候,窃得被害单位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310元的新飞亚牌YJV4×70+1×35型号电缆线106米、价值人民币8424元的新飞亚牌YJV4×35+1×16型号电缆线104米。
3.2015年7月9日夜,被告人马保平、马保安、马某、马某乙至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街道万濠山庄工地,窃得被害单位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5966元的远红牌VV3×120+2×95型号电缆线77.7米。
4.2015年8月2日夜,被告人马保平、马保安、马某乙至南通市港闸区永兴街道永兴福里工地,窃得被害人蔡某的价值人民币7000元的远望牌NH-YJV5×6型号电缆线350米。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退赃人民币30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裔某某人民币847元,发还给被害单位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800元;被告人庄某退赃人民币3000元,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单位南通清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5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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