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周后英于2015年1月15日、19日,分别在常熟市天虹服装城1楼,趁人不备,扒窃被害人李某、裴某放置于衣服口袋内的价值共计人民币5333.6元的iphone6、iphone4S手机各1部。案发后,赃物iphone4S手机1部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周后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后英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后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
1、被告人周后英于2015年1月15日,在常熟市天虹服装城1楼108号门市部,趁人不备,扒窃被害人李某放置于衣服口袋内的价值人民币4833.6元的iphone6手机1部;
2、被告人周后英于2015年1月19日,在常熟市天虹服装城一楼内,趁人不备,盗窃被害人裴某放置于衣服口袋内的价值人民币500元的iphone4S手机1部。
2015年1月19日16时许,公安机关在国际服装城汽车站将被告人周后英抓获。案发后,赃物iphone4S手机1部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审理中,被告人周后英退出赃款人民币4833.6元,现暂扣于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