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0日,被告人马世强、杨梅、王开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马世强、杨梅、王开南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世强、杨梅、王开南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告人马世强、杨梅、王开南的户籍证明,被告人马世强、杨梅、王开南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涉案作案工具照片,手机联系信息截屏照片,监控视频截屏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世强、杨梅、王开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世强、杨梅、王开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世强、杨梅、王开南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马世强、杨梅、王开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世强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由被告人马世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被告人杨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由被告人杨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被告人王开南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