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日18时许,被告人万某、小某、王某1及案外人色某等人在科左后旗阿某苏木某嘎查被告人木某家以“推牌九”的形式赌博,被害人贺某围观并帮色某管钱。当晚23时许,因色某一人独赢,万某怀疑其作弊使诈,二人争吵。色某见状乘车迅速离开,贺某与庆某等人出屋也欲离开,但遭到万某阻拦,永某在被告人岩某的车中拿出一把黑色砍刀威胁贺某等人,让其回屋,并让岩某驾车堵住大门,永某让岩某同小某、王某1(被告人)驾车追赶色某,未成而返。与此同时,岩某、万某让贺某打电话叫回色某,退还当晚及前一天所赢的1.7万元赌资,但色某拒绝。万某因此打了贺某两个耳光,木某欲报警,贺某害怕,表示退钱,并向其朋友王某2打电话借钱。因宝某在第一次赌博中输了钱,木某让小某、王某1、岩某驾车将宝某接到木某家中等待拿回输掉的钱。因王某2未接电话,万某、贺某和庆某让王某1、岩某、宝某到王某2家中找人,但未找到。期间,永某将刀放在怀中躺在炕上,小某、宝某等人看管贺某。2月3日凌晨,万某、宝某先后离开。直至凌晨7时许,王某2接到贺某的借钱电话后来到木某家,并叫来万某,与万某、木某商定由贺某退还1万元,王某2将钱给贺某,贺某交给万某,此钱分给万某、小某、永某、木某之后,贺某与庆某等人离开。案发后,侦查机关收缴被告人违法所得1万元。
为证实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物证黑色砍刀一把,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报案材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通话详单、科左后旗公安局后公(欧)行罚决字【2018】第32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到条、科左后旗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情况说明,证人色某、庆某、海某、斌某、丁某、王某2、包某、孙某、希某等人证言,被害人贺某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卷,贺某在案发现场录制视频资料一份、讯问被告人视频光盘六张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永某等七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殴打、威胁、看管等拘禁和胁迫的手段,向被害人贺某勒索人民币1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依法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要求依法惩处。被告人万某、永某等七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万某、永某、木某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按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小某、宝某、岩某、王某1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