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30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使用伪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白色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鄂托克旗棋盘井镇沿棋千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隆昌洗煤厂丁字路口处的道路上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1.980mg/100ml。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使用虚假的机动车驾驶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八十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