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下旬至2017年6月初左右,被告人励苗在被告人杜浙苗提供的位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群丰村群丰路某弄某号三楼一房间内,通过被告人方孟冲多次接受周倍杰(已判决)的六合彩投注,后再报码给上家,期间共非法接受“六合彩”投注16余期,投注金额共计人民币6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励苗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励苗、方孟冲、杜浙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励苗已向本院预缴退赃款等款项。
上述事实,被告人励苗、方孟冲、杜浙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周培杰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交易记录、通话记录、银行交易清单、电信客户账单、话费明细、暂存款票据、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励苗、方孟冲、杜浙苗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励苗、方孟冲、杜浙苗违反国家规定,伙同他人利用“六合彩”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励苗、方孟冲、杜浙苗有自首情节,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励苗、方孟冲、杜浙苗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均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励苗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励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方孟冲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被告人杜浙苗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