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江连龙驾驶皖P×××××重型半挂牵引车沿G15沈海高速,往返于上海至温州的高速公路,途经杭州湾跨海大桥卡口时,采用将高速通行卡放在茶叶盒子内屏蔽高速基站信号的手段,先后107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合计金额17120元。
另查明,被告人江连龙于2017年8月15日至平湖市公安局新仓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同时被告人江连龙已向被害单位嘉兴市嘉通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退赃171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江连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证言、高速公路过车流水及照片、收费标准明细表、收条、车辆转让协议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连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价值1712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江连龙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江连龙系初犯,且已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江连龙犯诈骗罪,判处罚金29000元(罚金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