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9日16时许,在本市新市区河北西路四建家属院附近,被告人栾红军以200元价格向奴XX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白色粉末状物体2包和200元毒资。经鉴定,白色粉末状物体净重0.2克,从中检出海洛因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栾红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栾红军的身份证明;鉴定意见:乌公(刑技)鉴(毒品)字(2015)268号毒品检验鉴定书、乌公尿检字0019748号尿液毒品检测报告;证人奴XX的证言;被告人栾红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红军贩卖毒品海洛因0.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刑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栾红军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本院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栾红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2日起至2015年12月2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