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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职员工盗取原公司财物是盗窃还是侵占-哈尔滨刑事律师杨昌盛律师为您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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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297 更新时间:2018年09月26日09:27:45 打印此页 关闭
【案情】
    2017年4月13日6时许,被告人魏某到某工厂宿舍西侧路旁,用曾为原雇主贾某开车期间所留的钥匙将贾某停放在此的1辆金杯汽车盗走,价值人民币39890元;同年7月间,被告人魏某谎称可以帮助贾某找到该车,在向贾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后将该车返还给贾某;2018年1月7日,被告人魏某被分局刑侦支队查获。于同年1月8日,被告人魏某经分局刑侦支队电话传唤到案。
    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3月1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
 
 
【分歧】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魏某无犯罪前科,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涉案车辆是被害人于2008年9月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抵账而来,因此车辆价值不会超过人民币3万元;故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魏某减轻处罚。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还是职务侵占罪;犯罪数额认定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当时以三万元为数额巨大标准)。
 
【评析】
哈尔滨刑事律师认为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构成盗窃罪,且犯罪数额巨大。具体理由如下:
  
    针对如何对被告人进行定罪,由于盗窃罪是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然而职务侵占罪则是指企业、公司或者其他单位的当事人,利用其职务上具有的便利,进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上海刑事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人魏某虽然是通过之前当司机时所保留的车钥匙秘密将车盗走,但其已离职一段时间,即其已经不再受雇于被害人,因此其并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有上述汽车,故本案定罪应该以盗窃罪论处。
 
    至于量刑方面,针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涉案车辆是被害人于2008年9月以人民币3万元的价格抵账而来,因此车辆价值不会超过3万元”的辩护意见,上海刑事律师认为从案件审理过程来看,被盗车辆经鉴定部门鉴定价值为人民币39890元,估价鉴定部门所估价值是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确立的案发当时的市场价格,案发当时的市场价格高于原购进价的,应当按照案发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故该车价值应该认定为39890元,因此本案认定的犯罪数额应为数额巨大,并以此对被告量刑。
 
【判决】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魏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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